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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是政府行为的具体体现,其个人行为直接构成卫生行政执法的公众形象,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。特制订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行为规范。
五条禁令
1、禁止参加由被监督对象安排的宴请、娱乐和休闲等非公务活动;
2、禁止接受被监督对象的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;
3、禁止在被监督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;
4、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;
5、禁止利用职权在宾馆、饭店、商场及娱乐场所进行消费。
六要
1.着装要整洁。戴帽端正,扣好衣扣、领扣,按规定佩戴帽徽和胸章;
2.仪表要端庄。男同志不留长发、蓄须;女同志不浓妆艳抹,不戴耳环和耳坠;
3.举止要大方。不搭肩、不挽臂、不袖手、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内;行走时不左右摇晃,站立时不
斜靠,入坐后不抖动;不以手掩口窃窃私语;不大声喧哗、叫嚷,不吸烟;
4. 语言要规范。礼貌有语,不说粗话、脏话;
5.态度要和蔼。必须增强服务意识,做到文明执法;
6.作风要严谨。坚持原则、实事求是、秉公执法,熟悉相关的法律、法规知识,做到依法管理。
六不要
1.不利用职权获取各种利益或方便;
2.不在管理相对人单位用餐、购买商品或有关产品;
3.不在管理相对人的单位兼职、担任顾问以及其他有报酬的职务;
4. 不得索贿受贿,不得将本人或家属的家庭地址告知管理相对人;
5. 不得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活动;
6.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、礼金和借用通讯、交通工具等。
八不准
1.不准参加由被监督对象安排的宴请、娱乐和休闲等非公务活动;
2.不准接受被监督对象的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等;
3.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报销任何费用;
4.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私利;
5.不准利用职权在宾馆、饭店、商场及娱乐场所进行消费;
6.不准向管理相对人借用、试用产品或财物;
7.不准泄露管理相对人有关生产和经营情况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;
8.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刁难举报投诉人。
十二条规定
1.不参与、干涉管理相对人的经济、业务活动;
2.不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家属、亲戚、好友谋取私利;
3.不参加由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、娱乐和休闲等非公务活动;
4.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;
5.不利用监督员身份和单位名义在管理相对人处进行各种消费;
6.不向管理相对人报销任何费用;
7.不邀请管理相对人参加本人及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活动;
8.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;
9.不泄露管理相对人有关生产和经营情况的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;
10.不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刁难举报投诉人;
11.不向管理相对人透露行政执法活动安排和举报投诉人的有关情况;
12.不进行可能妨碍公正执法的其他活动。
版权所有: 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07
地址: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95号 邮编:201500 电话:021-57321190 (传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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